更新日期:2009/07/14 11:49 特約記者 高玉如 報導
遊說法施行近一年,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及民間團體皆認為,該法對守法的公益團體造成莫大困擾,被迫遊走灰色地帶;且經由內政部擴大解釋,「以例外取代原則」排除遊說規範、未落實對受託遊說的營利團體公關公司遊說登記義務的立法目的;黃淑英並指責總統府帶頭違法,未依法公開遊說案件資訊,讓該法形同虛設。
立委黃淑英今(14)日召開記者會表示,受託遊說的自然人或公關公司是遊說法急欲規範的對象,據她觀察,多家公關公司在立院出入活動,卻沒有任何受託遊說營利單位提出遊說登記,明顯與事實不符。 再者,行政機關准駁遊說申請的標準不一,遭國防部駁回的案件卻於立法院獲准登記遊說,考選部對人民依法提出「建議制定不動產鑑定士法」的遊說申請,卻被判斷為是陳情案件,也明顯與遊說法規定不符。
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,內政部以行政函令限縮解釋遊說法關於「書面遊說」定義「單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,毋須適用遊說法」,除非另有「其他計畫性、目的性,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」;他認為該函釋明顯「以例外吞噬原則」,已經逾越母法規定,若非意圖影響行政機關決定,又何必寄送說帖文書?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,遊說法無法規範鉅富、商人、資本家與行政機關餐敘過程中提出稅帖影響行政機關決定的行為,僅對民間團體造成各項束縛;以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」關於外勞工資不受基本工資限制的修法為例,交通部應公開說明哪些財團、企業曾就此提出修法要求,並參與規劃!
黃淑英認為黨團、助理接受遊說不受遊說法規範,陳情與遊說界限難以分辨,總統府、國防部、教育部、法務部、衛生署、退輔會、考試院皆未公開遊說資訊,已經違反遊說法政府資訊公開義務,財團企業除了送説帖以外,還大動作登廣告要求減稅,難道不是遊說嗎?這些都是遊說法形同虛設的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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